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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电力设施建设保护条例审议:收购电料须登记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9日
  •      近年来,路灯电缆被盗、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昨日,由省政府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通过设置法律责任条款,加大处罚力度,来震慑上述违法行为。

     
      收购电力设施应如实登记
     
      有关路灯电缆被盗的新闻常常见诸报端。早在2010年5月,本报就以《福州路灯电缆8年被盗割近10万米,经济损失近千万》为题,报道了由于违法成本低、非法废品收购店销赃等因素,导致盗割电缆的“硕鼠”肆意出击。
     
      昨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也指出,《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作为政府规章,设置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行为的成本太低,不能很好地起到保护电力设施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草案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草案同时规定,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明确9种行为属于窃电
     
      近几年来,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窃电手法多样、窃电行为越来越隐蔽,甚至滋生了为窃电服务的专业人员和制售窃电装置的地下奸商。省经信委负责人昨日介绍,据统计,从2009年到2012年,全省共查获窃电用电11460户,损失电量3896.75万千瓦时,损失电费2420.29万元。
     
      草案为此设置了多个条款对窃电量、窃电时间和窃电金额计算方法等进行规定,并明确9种行为属于窃电行为: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可能影响用电计量的其他装置封印;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电或者致使计量装置不准确;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电;私自增加变压器实际容量导致与铭牌参数不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窃电行为。
     
      草案还明确了多项不得实施的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不得在法定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等,如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垃圾、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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